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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15 年度抗字第 7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4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假扣押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抗字第71號
抗  告  人  許守德  
代  理  人  周兆龍律師
            黃煒婷律師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法定代理人  張心悌  
代  理  人  蘇庭律師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間假扣押聲明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2月17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執事聲字第786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廢棄。
  理 由
一、抗告人抗告意旨略以:相對人前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原法院)109年度全字第114號假扣押裁定為執行名義(下稱系爭執行名義),聲請對伊及其餘債務人許守信、羅唯、高名士、吳勝文(下單獨逕稱姓名,與抗告人合稱債務人)之財產,於新臺幣(下同)3,026萬8,098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經原法院民事執行處(下稱執行法院)以109年度司執全字第289號假扣押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就如附表1至5所示土地、有價證券股票、薪資債權、存款債權為假扣押執行,相對人已就系爭執行名義所保全本案損害賠償債權起訴請求債務人與其餘共同被告廖文龍等人應負連帶賠償責任,經原法院以109年金字第24號損害賠償事件(下稱本案訴訟事件)受理在案,相對人與債務人羅唯成立訴訟上和解,羅唯給付相對人430萬元,相對人減縮本案訴訟事件起訴聲明請求本金為2,596萬8,098元,相對人復與本案訴訟事件連帶債務人廖文龍等17人成立訴訟上和解,已受領廖文龍等17人給付1,090萬元,相對人所主張連帶債務人廖文龍等17人之責任範圍計算分擔額應為1,602萬0,760元,相對人於本案訴訟事件所得請求本案損害賠償債權金額應僅為1,018萬9,483元(計算式:2,596萬8,098元-1,602萬0,760元+執行費24萬2,145元=1,018萬9,483元),況且相對人於本案訴訟事件亦已減縮起訴聲明請求本金為1,506萬8,098元,加計執行費後,相對人僅得於1,531萬0,243元範圍內得假扣押,相對人聲請假扣押債務人財產如附表1至5所示,查封土地如按鄰近土地實價登錄價格計算,假扣押財產總額達1億1,894萬2,144元,縱使查封土地如按公告現值計算,假扣押財產總額為5,913萬1,571元,系爭執行事件所為假扣押已為超額查封,伊強制執行法第12條規定聲明異議,遭執行法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4年8月14日以109年度司執全字第289號裁定(下稱原處分)駁回,伊不服提出異議,亦經原法院以114年度執事聲字第786號裁定(下稱原裁定)駁回異議,提起本件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二、按查封動產,以其價格足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者為限。強制執行法第50條定有明文。上開動產執行之規定,為不動產之強制執行所準用。強制執行法第113條亦有明文。又按假扣押之執行,除本章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動產、不動產、船舶及航空器執行之規定。強制執行法第136條亦有規定。假扣押查封、扣押執行,目的在保全將來執行債權額之清償,自不可超過該限度限制債務人處分其財產,假扣押查封、扣押範圍,自應以其價值足以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為限,如有違背,就超額查封部分即法,債務人非不得聲明異議。且假扣押查封、扣押之財產有無超額,執行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另按強制執行應依執行名義為之,為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所明定。執行法院經形式審查結果,認執行名義為合法有效,即應依該執行名義所載內容及聲請執行之範圍為強制執行,無權調查審認當事人實體上權利義務之爭執。是假扣押執行有無超額,執行法院應按假扣押裁定執行名義所載內容以為判斷,假扣押所保全債權有無消滅,自非執行法院所能審認。
三、經查
 ㈠查相對人前持系爭執行名義,聲請執行法院以系爭執行事件就債務人所有如附表1至5所示土地、有價證券股票、薪資債權、存款債權之執行標的為假扣押執行之情,為兩造所不爭執,有兩造陳述意見狀可據(見本院卷二第109至149、249至259頁),並經本院核閱系爭執行事件卷宗無誤,應認定。又相對人就系爭執行名義所保全本案損害賠償債權起訴請求債務人與其餘共同被告廖文龍等人應負連帶賠償責任,經原法院以本案訴訟事件受理在案,相對人已與債務人羅唯、廖文龍等17人成立訴訟上和解,並據此減縮起訴聲明請求本金為1,506萬8,098元之情,則據相對人陳述在卷(見本院卷一第103頁),並有相對人於本案訴訟事件所提民事變更減縮聲明㈡狀可稽(見本院卷一第319至325頁),亦可認定。
 ㈡系爭執行事件假扣押債務人所有如附表1至5所示土地、有價證券股票、薪資債權、存款債權,查封土地如按115年度公告現值計算,扣押有價證券(已終止上市上櫃股票未列入計算)如按115年4月(4月1日至同月14日期間)之平均收盤價計算,薪資債權按第三人陳報扣押至113年11月之附表1-3、2-3、4-3所示薪資債權各為791萬4,145元、592萬2,679元、256萬2,841元(見第289號卷二第285頁),至於113年12月迄至115年4月薪資債權扣押金額計算則依第三人前所陳報每月扣押薪資債權各為12萬9,533元、3萬4,648元、4萬1,644元計算(見第289號卷一第375頁),存款債權亦按第三人所陳報扣押金額估算,則假扣押標的價額計算如附表6所示為5,988萬4,128元,而附表1-1編號2至16、2-1編號2-16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均各為600分之9)分別設定有第一、二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額各為893萬元、893萬元之情,有土地登記謄本可據(見本院卷第二第101至104頁),附表1-1、2-1所示土地如採扣除已登記擔保債權額全額方式計算價額,附表6所示假扣押標的剩餘價額為4,202萬4,128元(計算式:5,988萬4,128元-893萬元-893萬元=4,202萬4,4128元),比較系爭執行名義所載應保全假扣押債權3,026萬8,098元及本件執行費用24萬2,145元(合計3,051萬0,243元,計算式:3,026萬8,098元+24萬2,145元=3,051萬0,243元),況且附表1-3、2-3、4-3所示每月發生薪資債權合計20萬5,825元(計算式:抗告人每月薪資債權12萬9,533元+債務人許守信每月薪資債權3萬4,648元+債務人高名士每月薪資債權4萬1,644元=20萬5,825元)繼續扣押中,抗告人主張上開假扣押標的價值已逾系爭執行名義所載應保全假扣押債權及執行費用而有超額查封情事,似非全然無據,且附表1-1編號2至16、附表2-1編號2至16所示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均各為600分之9)分別設定第一、二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之實際已發生擔保債權為何,附表1-1、附表2-1所示查封土地市場價值如何評估為妥,抗告人主張按實價登錄價格計算是否為適,另附表1-2、2-2、4-2所示假扣押之有價證券如何計價,已終止上市上櫃之有價證券其市場價值如何估算,對扣押有價證券價值計算既生影響,均有論究必要,而原處分僅泛稱假扣押不動產價值是否足以清償假扣押債權人債權尚未可知,有價證券價格浮動,換價前無從認定有無超額查封,原裁定則衡量附表1-2所示有價證券交易價值為47萬5,865元,而謂該扣押有價證券不足清償假扣押債權及執行費用,又以假扣押所查封不動產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高達2,793萬元,將來能否拍定,拍定價格若干,扣除抵押權擔保債權、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等優先債權後,是否足以清償假扣押債權人債權尚未可知等語,逕予論斷附表1至5所示假扣押財產標的價值未逾假扣押債權3,026萬8,098元及執行費用24萬2,145元等語,所為假扣押財產價額未逾保全假扣押債權強制執行必要範圍之理由,未見計算說明而有所疏漏,且原裁定所謂附表1-1編號2至16、附表2-1編號2至16所示土地所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為2,793萬元,要與卷內土地登記資料有異(見第289號卷二第547至550頁、本院卷二第101至104頁),原裁定據此論斷抗告人所為超額查封主張為無理由,自有違誤而有再予確認必要,是抗告人以相對人於本案訴訟事件已減縮起訴聲明請求本金為1,506萬8,098元,加計執行費後,相對人僅得於1,531萬0,243元範圍內假扣押抗辯,雖與系爭執行名義所載內容不符而未可採,且該部分抗辯非執行法院所能審認,然其主張附表1至5所示假扣押財產標的價值已逾假扣押債權3,026萬8,098元及執行費用24萬2,145元範圍而有超額查封情事,是否有據,確有待原法院再予究明。原法院司法事務官逕以原處分駁回抗告人聲明異議,於法有所未合,原裁定未予糾正,以本件無超額查封情事,司法事務官駁回其聲明異議於法並無不合為由,駁回抗告人異議,自有未洽,從而,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有所不當,求予廢棄,為有理由,爰由本院發回原法院另為適法之處理。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慧萍
               法 官 潘曉玫
               法 官 陳杰正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雅瑩


附表1-1:許守德之土地
編號
土地
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公告現值
 (元/平方公尺)
價額
(元以下四捨五入)
1
臺北市○○區○○段○○段00000號
1.00 
36/264
33萬5,000元 
4萬5,682元 
2
臺北市○○區○○段○○段00號
14140.68 
27/1200
1萬1,000元 
349萬9,818元
3
臺北市○○區○○段○○段00號
283.61 
27/1200
1萬1,000元 
7萬0,193元
4
臺北市○○區○○段○○段00號
29.98 
27/1200
1萬1,000元 
7,420元
5
臺北市○○區○○段○○段00號
324.06 
27/1200
1萬1,000元 
8萬0,205元
6
臺北市○○區○○段○○段00號
148.82 
27/1200
1萬1,000元 
3萬6,833元
7
臺北市○○區○○段○○段00號
3737.54 
27/1200
1萬1,000元 
92萬5,041元 
8
臺北市○○區○○段○○段00號
272.72 
27/1200
1萬1,000元 
6萬7,498元 
9
臺北市○○區○○段○○段00號
8211.99 
27/1200
1萬1,000元 
203萬2,468元 
10
臺北市○○區○○段○○段00號
465.46 
27/1200
1萬1,000元 
11萬5,201元 
11
臺北市○○區○○段○○段00號
193.33 
27/1200
1萬1,000元 
4萬7,849元 
12
臺北市○○區○○段○○段00號
3009.67 
27/1200
1萬1,000元 
74萬4,893元
13
臺北市○○區○○段○○段00號
6264.95 
27/1200
1萬1,000元 
155萬0,575元 
14
臺北市○○區○○段○○段00號
1319.81 
27/1200
1萬1,000元 
32萬6,653元
15
臺北市○○區○○段○○段0000號
896.77 
27/1200
1萬1,000元 
22萬1,951元
16
臺北市○○區○○段○○段00號
77.67 
27/1200
1萬1,000元 
1萬9,223元
17
新北市○○區○○段○○○○小段00號(重測後地號○○區○○段0000地號)
11358 
4/32
4,000元 
567萬9,000元 
18
新北市○○區○○段○○○○小段00號 (重測後地號○○區○○段0000地號)
306
5/32
4,000元 
19萬1,250元 
19
新北市○○區○○段○○○○小段0000號 (重測後地號○○區○○段0000地號)  
7025 
1/32
4,000元 
87萬8,125元
小計




1,653萬9,878元

附表1-2:許守德之有價證券
編號
證券帳戶
股票
股數
收盤價
價額
(元以下四捨五入)
備註
1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大同
105股
 31.76
3,335元
1.第289號卷一第337頁
2.大同公司現金減資,每1,000股減少50股及每1,000股換發新股950股(第289號卷二第733、744頁),依換發股票95%比例計算,換發新股為105股(計算式:111×0.95=105.45股,零股部分不予列計)

2
富邦證券民生分公司
南亞
1,881股
82.86
15萬5,860元
第289號卷一第325頁
新纖
31,707股
16.15
51萬2,068元
中鋼
32股
19.92
637元
3
華南永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新纖
373股
16.15
6,024元
第289號卷一第371頁
4
摩根大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大同
178股
31.76
5,653元
1.第289號卷一第407頁、405頁
2.大同公司現金減資,每1,000股減少50股及每1,000股換發新股950股(第289號卷二第733、744頁),依換發股票95%比例計算,換發新股為178股(計算式:188x0.95=178.6股,零股部分不予列計)
5
第一金證券忠孝分公司




未開戶
(第289號卷一第307頁)
小計




68萬3,577元


附表1-3:許守德之薪資債權
編號

備註
1
自109年6月至113年11月計扣押薪資債權791萬4,145元
台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薪資債權(第289號卷一第375頁、卷二第285頁)
2
自113年12月自115年4月應已扣押薪資債權220萬2,061元(計算式:17個月×每月扣押金額12萬9,533元=220萬2,061元)
小計
迄自115年4月為止,應已扣押薪資債權1,011萬6,206元(計算式:791萬4,145元+220萬2,061元=1,011萬6,206元)

附表2-1:許守信之土地
編號
土地
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公告現值
 (元/平方公尺)
價額
(元以下四捨五入)
1
臺北市○○區○○段○○段00000號
1.00 
24/264
33萬5,000元  
3萬0,455元 
2
臺北市○○區○○段○○段00號
14140.68 
27/1200
1萬1,000元 
349萬9,818元
3
臺北市○○區○○段○○段00號
283.61 
27/1200
1萬1,000元 
7萬0,193元
4
臺北市○○區○○段○○段00號
29.98 
27/1200
1萬1,000元 
7,420元
5
臺北市○○區○○段○○段00號
324.06 
27/1200
1萬1,000元 
8萬0,205元
6
臺北市○○區○○段○○段00號
148.82 
27/1200
1萬1,000元 
3萬6,833元
7
臺北市○○區○○段○○段00號
3737.54 
27/1200
1萬1,000元 
92萬5,041元 
8
臺北市○○區○○段○○段00號
272.72 
27/1200
1萬1,000元 
6萬7,498元 
9
臺北市○○區○○段○○段00號
8211.99 
27/1200
1萬1,000元 
203萬2,468元 
10
臺北市○○區○○段○○段00號
465.46 
27/1200
1萬1,000元 
11萬5,201元 
11
臺北市○○區○○段○○段00號
193.33 
27/1200
1萬1,000元 
4萬7,849元 
12
臺北市○○區○○段○○段00號
3009.67 
27/1200
1萬1,000元 
74萬4,893元
13
臺北市○○區○○段○○段00號
6264.95 
27/1200
1萬1,000元 
155萬0,575元 
14
臺北市○○區○○段○○段00號
1319.81 
27/1200
1萬1,000元 
32萬6,653元
15
臺北市○○區○○段○○段0000號
896.77 
27/1200
1萬1,000元 
22萬1,951元
16
臺北市○○區○○段○○段00號
77.67 
27/1200
1萬1,000元 
1萬9,223元
17
新北市○○區○○段○○○○小段00號
 (重測後地號○○區○○段0000地號)
11358 
4/32
4,000元 
567萬9,000元 
18
新北市○○區○○段○○○○小段00號 (重測後地號○○區○○段0000地號)
306
5/32
4,000元 
19萬1,250元 
19
新北市○○區○○段○○○○小段0000號 (重測後地號○○區○○段0000地號)  
7025 
1/32
4,000元 
87萬8,125元
小計




1,652萬4,651元 

附表2-2:許守信之有價證券
編號
證券帳戶
股票
股數
收盤價
價額
(元以下四捨五入)
備註
1
第一金證券忠孝分公司




未開戶
第289號卷一第307頁
2
華南永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已下市
第289號卷一第371頁
3
富邦證券民生分公司
南亞
3,800股
82.86 
31萬4,868元

4
台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無庫存股份
(見第289號卷一第313頁)
5
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無實體股利扣押
(見第289號卷一第515頁)
小計




31萬4,868元


附表2-3:許守信之薪資債權
編號

備註
1
自109年6月起至113年11月計扣押薪資債權592萬2,679元
1.台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薪資債權(第289號卷一第375頁、卷二第285頁)
2.富華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無薪資債權可扣押(第289號卷一第321頁)
3.惠華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無薪資債權可扣押(第289號卷一第315頁)
2
自113年12月自115年4月扣押薪資債權58萬9,016元(計算式:17個月×每月扣押金額3萬4,648元=58萬9,016元)
小計
651萬1,695元


附表3-1:羅唯之薪資債權
編號

備註
1
0元
羅唯於109年6月4日已自英屬開曼群島康樂股份有限公司離職無薪資債權可扣押(見第289號卷一第339頁)
小計



附表4-1:高名士之存款債權
編號

新臺幣
備註
1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民生分行
1萬7,873元
第289號卷二第249頁
2
凱基證券公司受託財產專戶
55萬9,971元
第289號卷一第333頁
美金12,074.29元
(以115年4月14日1:31.96計算,新臺幣38萬5,894元)
3
台北富邦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萬7,484元
第289號卷一第331頁
小計

100萬1,222元


附表4-2:高名士之有價證券
編號
證券帳戶
股票
股數
收盤價
價額
(元以下四捨五入)
備註
1
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正隆
83股

未扣押
現值不足2,200元,未扣押(第289號卷一第323頁)
熱映
2,571股
17.11
4萬3,990元
第289號卷一第341頁
亞電
24,898股
29.8
74萬1,960元
第289號卷一第341頁

益通
162股

撤銷扣押
已下櫃,已撤銷扣押
第289號卷一第343頁、卷二第63頁
2
兆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無債權
無債權
第289號卷一第329頁
3
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未扣押
現值不足2,200元,未予扣押
第289號卷一第335頁
4
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江申
265股
62.69
1萬6,613元
1.太一、英格蘭股票已停止上市櫃,不予扣押(見第289號卷一第345頁)
2.先豐公司於109年11月4日終止上櫃
3.建國公司辦理減資,每1,000股減少200股及每壹股換發新股票800股(第289號卷二第255頁)依換發股票80%比例計算,換發新股為320股(計算式:400x0.8=320股) 
國泰金
1,021股
72.58
7萬4,104元
耀億
4,000股
17.88
7萬1,520元
先豐
1,441股

終止上櫃
建國
320股
39.01
1萬2,483元
台表科
612股
101.88
6萬2,351元
啟碁
4,864股
211.81
103萬0,244元
太一
5,000股

未扣押
英格爾
9股

未扣押
5
永豐金證券敦北分公司
聯電
474股
58.92
2萬7,928元
1.第289號卷一第347至351頁
2.群創公司辦理減資,每1,000股減少95股及每壹股換發新股票905股(第289號卷二第57頁)依換發股票90.5%比例計算,換發新股為83股(計算式:92x0.905=83股) 
元大金
492股
47.4
2萬3,321元
群創
83股
25.81
2,142元
永日
2,098股
19.25
4萬0,387元
晶采
380股
25.27
9,603元
6
凱基證券股分有限公司
台一
6,000股

未扣押
第289號卷一第309頁
勝華
10,000股

未扣押
濱川
479股
52.41
2萬5,104元
1.第289號卷一第355頁
2.御頂已更名為御嵿;重鵬生計更名為博士旺
3.齊民前為樂陞科技,現無法於公開市場買賣 
4.奕博智、岱煒於109年1月9日終止上市
力致
43股
79.88
3,435元
御頂
179股
12.92
2,313元
重鵬
229股
182.62
4萬1,820元
聯致
122股
49.2
6,002元
齊民
204股

不得買賣
奕智博
1,891股

終止上市
百徽
19,000股
18.31
34萬7,890元
太極
50股
16.09
805元
岱煒
60股

終止上市
台一
156,000股

未扣押
台一、全虹已下市下未未扣押
第289號卷一第361頁
全虹
162股

未扣押
鈺寶
5,260股
17.99
9萬4,627元
熱映
3,000股
17.11
5萬1,330元
立積
48股
105.19
5,049元
亞昕
476股
26.95
1萬2,828元
7
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光洋科
5,671股
106.54
60萬4,188元 
1.第289號卷一第383至393頁
2.奇偶公司辦理減資,每1,000股減少110股及每壹股換發新股票890股(第289號卷二第261頁)依換發股票89%比例計算,換發新股為701股(計算式:788x0.89=701.32股,零股部分不予列計) 
3.晶睿於115年3月27日終止上市
4.兆遠於112年11月1日終止上櫃 
儒鴻
38股
327.88
1萬2,459元
奇偶
701股
49.78
3萬4,896元 
世鎧
2,724股
27.18
7萬4,038元 
重鵬
229股
182.62
4萬1,820元 
晶睿
3股

終止上市
永昕
5,000股
30.69
15萬3,450元 
兆遠
445股

終止上櫃 
信音
20,592股
31.09
64萬0,205元
鈺創
238股
69.11
1萬6,448元 
小計




432萬5,353元 


附表4-3:高名士之薪資債權
編號

備註
1
自109年6月起至113年11月計扣押薪資債權256萬2,841元
台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薪資債權(第289號卷一第375頁、卷二第285頁)
2
自113年12月自115年4月扣押薪資債權70萬7,948元(計算式:17個月×每月扣押金額4萬1,644元=70萬7,948元)
小計
              327萬0,789元


附表5:吳勝文之存款債權
編號

新臺幣

1
台北富邦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萬9,464元
第289號卷一第477頁
美金17,097.15元以115年4月14日1:31.96計算,新臺幣54萬6,425元)


59萬5,889元


附表6:
假扣押債務人

金額
備註
許守德




附表1-1
1,653萬9,878元

附表1-2
68萬3,577元
附表1-3
1,011萬6,206元
小計
2,733萬9,661元
許守信
附表2-1
1,652萬4,651元

附表2-2
31萬4,868元
附表2-3
651萬1,695元
小計
2,335萬1,214元
高名士
附表4-1
100萬1,222元
本院109抗1236號裁定認定高名士財產僅得於2,911萬2,318元為假扣押
附表4-2
432萬5,353元 
附表4-3
327萬0,789元
小計
859萬7,364元
吳勝文
附表5
59萬5,889元

合計

5,988萬4,12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