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抗更一字第2號
劉健昌
劉健欣
上列再
抗告人因與
相對人欣隆精密壓鑄股份有限公司間
損害賠償強制執行聲明
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5年3月16日本院115年度抗更一字第2號裁定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再抗告人溢繳之再抗告
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應予返還。
理 由
一、
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發回或發交更為裁定再行抗告或再為抗告者,免徵裁判費。此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第77條之18後段規定即明。本件再抗告人不服本院115年度抗更一字第2號裁定,提起再抗告,依上開說明,免徵裁判費,其等溢繳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茲依職權退還之。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慈惠
法 官 吳燁山
法 官 許純芳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