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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15 年度破抗字第 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宣告破產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破抗字第8號
抗 告 人  謝富凱律師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英屬開曼群島商盾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聲請宣告破產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5年3月19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破更一字第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及抗告意旨略以:相對人英屬開曼群島商盾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業經廢止登記;伊為相對人之清算人,於執行清算職務時發現相對人之資產總額約新臺幣(下同)790萬5,687元,相對人另積欠他人債務、員工薪資、勞健保欠費等合計1,501萬1,546元,其負債大於資產,顯已不能清償債務,依公司法第380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334條、第89條第1項規定,聲請宣告相對人破產。破產制度既兼具債權人平等受償及債務人經濟更生之功能,且依破產法第112條規定,有優先權之債權亦僅先於他債權受償,則法院自不得以優先債權影響其他(普通)債權人之受償,即謂無宣告破產之實益,原裁定駁回伊之聲請,顯有違誤,爰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二、破產,對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宣告之;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應先於破產債權,隨時由破產財團清償之;對於破產財團之財產有優先權之債權,先於他債權而受清償,破產法第57條、第97條、第112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雇主有歇業之情事時,勞工就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未滿6個月部分之債權;及就雇主未依勞動基準法或勞工退休金條例給付之資遣費債權,受償順序與第一順位抵押權質權留置權擔保之債權相同,按其債權比例受清償;未獲清償部分,有最優先受清償之權,勞動基準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再按勞保局對於雇主未依本條例規定繳納之退休金及滯納金,優先於普通債權受清償。勞工保險之保險費及滯納金,優先於普通債權受清償。本保險(即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滯納金,優先於普通債權。勞工退休金條例第56條之1、勞工保險條例第17條之1、全民健康保險法第39條亦分別定有明文。破產程序於債務人不能清償其債務時,為使多數債權人獲得平等滿足,並兼顧債務人之利益,而就債務人之總財產,由法院參與之一般強制執行程序之謂,則法院依職權調查結果,債務人雖尚有部分財產,但已不足清償優先債權,他債權人更無受償之可能,倘予宣告破產,反而須優先支付破產財團之管理、分配所生之費用及破產管理人之報酬等財團費用,將使破產財團之財產更形減少,優先債權人之債權減少分配或無從分配,其他債權人更無在破產程序受分配之可能,顯與破產制度之本旨不合,即得認無宣告破產之實益,不予宣告破產(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336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抗告人主張相對人可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為附表一所示存款合計704萬6,394元,又相對人尚有對債務人之應收帳款如附表二所示,而相對人之債權人清冊則如附表三所示,積欠債務金額合計1,216萬1,638元,有抗告人提出之財產狀況說明書、資產負債表、存款金額、保管人、存放地點證明、應收款項證明(見破字卷第53至323頁)、108年、109年相對人總公司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及相對人資產負債表(見破字卷第353至424頁)、最新債權人清冊(見破更一字卷第26至28頁、第142頁)、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114年3月24日健保北字第1141002052號函、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14年4月1日保費欠字第11460076920號函、114年3月25日保普墊字第11413022880號函在卷可佐(見破更一字卷第108至111、144至156頁),是相對人資產已無法清償債務,具破產原因,應認定。
 ㈡然抗告人陳報之債務金額中具優先權性質之債務金額如附表三編號1至4、56、57、60,合計為1,090萬7,625元(計算式:7,274,436+929,890+1,133,486+1,331,239+19,776+129,027+89,771=10,907,625),相對人之破產財團僅為704萬6,394元,縱加計附表二債權8萬8,893元,亦僅約713萬5,287元,則相對人倘進行破產程序,其財產顯不足清償應優先受償之未滿6個月工資、勞健保費、勞工退休金及工資墊償等債權,其他普通債權人無受償可能,且依破產法第97條規定,反須優先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如此將使破產財團更形減少,致優先債權人之債權減少分配,其他債權人仍無受分配之可能,此與破產制度之本旨顯有不符,益徵無宣告破產之實益,抗告人為本件破產聲請,不應准許。
 ㈢抗告人雖提出最高法院96年度台抗字第340號、96年度台抗字第442號裁定,主張原裁定有法律上之違誤云云,然上開裁定所涉爭議、事實與本件有別,無從比附援引
四、綜上所述,原裁定駁回抗告人對相對人為破產宣告之聲請,並無違誤。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蒨儀
              法 官 羅惠雯
              法 官 宋家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何敏華   
附表一:財產清冊
編號
財產項目
帳戶號碼
幣別
114年12月29日(原法院訊問期日)買入現金匯率(破更一字卷第158頁)
以新臺幣計算之金額(元以下四捨五入)
存款金額
1
花旗(台灣)銀行存款
00000000000
新臺幣
-
1,753,146
1,753,146
2
花旗(台灣)銀行存款
00000000000
美金
31.04
1,095,880
35,305.4
3
國泰世華銀行東門分行存款
000-00-0000000
新臺幣
-
2,632,092
2,632,092
4
國泰世華銀行東門分行存款
00000000000
美金
31.04
1,471,744
47,414.43
5
國泰世華銀行東門分行存款
00000000000
英鎊
41.18
93,192
2,263.05
6
國泰世華銀行東門分行存款
00000000000
歐元
36.2
340
9.4
合計
7,046,394

附表二:債務人清冊
編號
債務人姓名
金額
幣別
114年12月29日(原法院訊問期日)買入現金匯率(破更一字卷第158頁)
以新臺幣計算之金額(元以下四捨五入)
1
邱穎蕙
32,400 
新臺幣

32,400
2
Joshua Parsons
1,820
美金
31.04
56,493
合計
88,893

附表三:債權人清冊(幣別:新臺幣/元)
編號
債權人
債權金額
債權性質
1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積欠工資墊償科
7,274,436
(原判決附表誤載,應予更正,見破更一字卷第109頁)
員工薪資及資遣費墊償
2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勞工退休金組機關學校提繳科
929,890
勞工退休金
3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勞工退休金組機關學校提繳科
1,133,486
勞保費
4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1,331,239
健保費
5
謝富凱律師事務所
286,198
清算人
6
FedEx
4,377
一般
7
FedEx
5,733
一般
8
FedEx
1,841
一般
9
FedEx
639
一般
10
FedEx
1,953
一般
11
FedEx
3,061
一般
12
FedEx
28,386
一般
13
FedEx
23,403
一般
14
FedEx
788
一般
15
互盛股份有限公司 Eosasc
19,950
一般
16
互盛股份有限公司 Eosasc
2,850
一般
17
互盛股份有限公司 Eosasc
2,850
一般
18
互盛股份有限公司 Eosasc
2,850
一般
19
全球快遞00000000 (GBG Express)
357
一般
20
全球快遞00000000 (GBG Express)
578
一般
21
博盛智權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Proguide
19,200
一般
22
和新機電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6,500
一般
23
彩勝股份有限公司 
TSAE SHENG INTERNATIONAL CO., LTD.
7,140
一般
24
彩勝股份有限公司 
TSAE Sheng INTERNATIONAL CO., LTD.
97,125
一般
25
彩勝股份有限公司
TSAE SHENG INTERNATIONAL CO., LTD.
9,587
一般
26
洋美環境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Youngman
6,800
一般
27
洋美環境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Youngman
12,000
一般
28
直誠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63,375
公司清算
公費尾款
29
直誠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66,992
一般
30
美孚設備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Meifu Group
23,520
一般
31
若水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Flow
84,695
一般
32
若水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Flow
68,895
一般
33
萬國法律事務所
Formosa Transnational Attorneys at Law
102,264
一般
34
萬國法律事務所
Formosa Transnational Attorneys at Law
129,439
一般
35
雷富通運有限公司 Grand Forwarding Limited
38,166
一般
36
宋昶宏
1,388
一般
37
柯智文
49,784
一般
38
羅明遠
5,819
一般
39
余兆平
2,913
一般
40
陳怡芬
94
一般
41
張家豪
2,719
一般
42
馬維鴻
3,289
一般
43
黃健豪
2,902
一般
44
李軍毅
3,841
一般
45
陳俊諺
2,576
一般
46
賴映彤
57
一般
47
蔡姍榕
2,823
一般
48
王雅萱
47
一般
49
藍郁喬
3,968
一般
50
Yin Hui Shan
8,400
一般
51
朱睿宸
2,248
一般
52
姚道明
9,607
一般
53
陳怡汎
2,300
一般
54
陳彥錚
1,882
一般
55
顏慧怡
49
一般
56
朱晉廷
19,776
薪資(優先)
57
郭紀佑
129,027
薪資(優先)
58
黃士桓
7,516
一般
59
鄭博文
18,279
一般
60
關宇翔
89,771
薪資(優先)
債權總額
12,161,6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