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法學資料檢索系統
法令判解系統
裁判書系統
:::
網站導覽
司法院首頁
行動版
網頁縮放
司法信箱
裁判書系統
首頁
裁判書查詢
簡易案件查詢
除權判決查詢
公示催告裁定查詢
系統說明
司法院資料開放平臺
:::
去格式引用
分享網址
名詞查詢
名詞收集
裁判易讀小幫手
友善列印
轉存PDF
分享
P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15 年度簡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4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裁定
115年度簡字第1號
原 告 莊賀堯
魏嬿玲
上二人共同
訴訟
代理人
陳彥均
律師
被 告 彭毅彰
明豐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奕昊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楷律師
複代理人 蔡宜衡律師
林宜萍律師
上列
當事人
間
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
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
言詞辯論
,並指定於115年5月6日上午9時15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再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林哲賢
法 官 張婷妮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初枝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