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聲字第124號
聲 請 人 時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5年1月16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重訴字第268號判決提起
上訴(本院115年度上字第369號),並聲請
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當事人因無
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甚明。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者而言。
二、聲請人對於原法院114年度重訴字第268號判決提起上訴,而以其無資力為由,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
惟未提出足可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證據,其聲請訴訟救助,自不應准許。
三、據上論結,
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明發
法 官 胡芷瑜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