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6/27-6/28每日上午6時至中午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15 年度聲字第 22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停止執行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221號
聲  請  人  庭輝仲介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錫宏  
相  對  人  慧進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坤杰  
上列當事人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限於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至終結前為之,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後即不應准許(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34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事事如意國際實業有限公司(下稱事事如意公司)與伊間請求服務費事件,經本院113年度上易字第983號判決(下稱系爭確定判決)伊應給付事事如意公司新臺幣66萬元本息確定,事事如意公司將債權讓與相對人,相對人持系爭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向原法院強制執行處(下稱執行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經執行法院以114年度司執字第24692號執行事件受理(下稱系爭執行事件)。伊已向原法院對相對人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原法院以114年度訴字第609號判決駁回後,伊提起上訴(案分本院115年度上易字第453號,下稱本案訴訟),系爭執行事件如經執行,本件債權將難以釐清,聲請系爭執行事件於本案訴訟確定前停止執行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持系爭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向執行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經執行法院以系爭執行事件受理。嗣執行法院已於民國115年4月2日核發移轉命令、製發債權憑證執行程序終結,系爭執行事件卷宗並於115年5月19日歸檔,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系爭執行事件辦案進行簿可憑(見本院卷第9至13頁)。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既已終結,聲請人聲請系爭執行事件於本案訴訟確定前停止執行,自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明發
              法 官 林尚
              法 官 張文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劉文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