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聲字第223號
聲 請 人 林淑娟
李儒奇律師
複 代理 人 周致廷律師
上列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啟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等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准予交付
聲請人本院114年度重上字第474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於民國一百十五年四月十七日
準備程序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
法律上利益,得於
開庭翌日起至
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
法庭錄音內容;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
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
與否之裁定,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本文、
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
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
略以:相對人之
法定代理人(
監察人)羅明華於本院114年度重上字第474號準備程序所為陳述,未經詳記於筆錄,為利於聲請人答辯,
爰聲請交付該事件民國115年4月17日準備程序之法庭錄音
光碟等語。三、經查,聲請人、相對人各為上開事件之兩造,聲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已敘明其維護法律上利益之理由,依首開規定,應准許其聲請。又聲請人就取得之錄音光碟內容,依法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明發
法 官 胡芷瑜
法 官 張文毓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