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聲字第253號
聲 請 人 李丞軒(原名:李世揚)
上列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廣豐國際媒體股份有限公司間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114年度上易字第589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准予交付
聲請人本院114年度上易字第589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15年5月28日
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取得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
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伊雖對原審判決不服,但囿於經濟狀況,無力繳納全部
上訴裁判費,僅提起一部上訴,
惟本件受命法官於民國115年5月28日準備程序時竟稱
上訴人之一部上訴是在造成法院困擾,要求
訴訟代理人撤回上訴,甚至明知一部上訴係對原判決之一部為之,
上訴聲明之金額與原判決金額不可能相同,
猶揚言要以上訴人未繳納裁判費或上訴聲明與理由矛盾為由,裁定
駁回上訴,除對訴訟代理人為無理之責備外,更係以不當方式要求撤回上訴,受命法官
指揮訴訟之方式,對伊訴訟權益
顯有重大影響,需以該日法庭錄音光碟核對筆錄,以免
法律上權益受損。
爰聲請交付如主文
所載期日之法庭錄音碟等語。
二、
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
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
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
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
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本文、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
經查,本件聲請人為本院114年度上易字第589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之當事人,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旨在確認法院訴訟指揮之情形,爰聲請交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法庭錄音
等情,已敘明其維護法律上利益之理由,
核與上開規定無不合,應予准許。另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4項規定,併
諭知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翠華
法 官 林怡君
法 官 饒金鳳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