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聲字第342號
聲 請 人
洪維駿律師
上列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統一物業管理有限公司間請求
遷讓房屋等事件(115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8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准交付
聲請人本院一一五年度重上更一字第十八號遷讓房屋等事件於民國一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前項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
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
法律上利益,得於
開庭翌日起至
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因 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 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
與否之裁定;
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 當目的使用,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下稱錄音錄影辦法)第8條第1項、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二、
本件聲請人為本院115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8號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之當事人,其為維護訴訟上之權利,聲請交付民國115年7月30日準備程序期日之
法庭錄音光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另
依錄音錄影辦法第8條第4項規定,併諭知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昆霖
法 官 徐淑芬
法 官 吳素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