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聲字第354號
聲 請 人 潘孟安
複代理人 洪廷玠律師
上列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王鴻薇間
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115年度上更一字第20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准予交付
聲請人本院115年度上更一字第20號損害賠償等事件於民國一百一十五年八月十七日
言詞辯論期日之
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
法律上利益,得於
開庭翌日起至
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
法庭錄音內容。聲請交付
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
與否之裁定。法院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
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
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本文、
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以其為本院115年度上更一字第20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之當事人,
為釐清民國115年8月17日言詞辯論期日筆錄記載之內容是否完整,以維護其法律上之利益,爰聲請交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
法庭錄音等語,已敘明其維護法律上利益之理由,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另依
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4項規定,併
諭知聲請人就取得之
法庭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昆霖
法 官 吳素勤
法 官 何悅芳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