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聲字第50號
聲 請 人 賓爵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洪梅晏間
第三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114年度上易字第773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准交付
聲請人本院一一四年度上易字第七七三號第三人
異議之訴等事件於民國一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
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
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
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
法律上利益,得於
開庭翌日起至
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又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由法院為許可
與否之裁定,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
略以:伊為本院114年度上易字第773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等事件(下稱
系爭事件)之被
上訴人,因對系爭事件民國115年1月15日準備程序筆錄內容有疑義,有確
認證人陳述內容之必要,為維護伊法律上利益,
爰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聲請交付該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
錄音光碟等語。
三、
經查,聲請人為系爭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
錄音光碟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依上規定,其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另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數位
錄音光碟內容,依法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爰併
諭知如主文第2項所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賴惠慈
法 官 賴秀蘭
法 官 林伊倫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