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聲字第84號
聲 請 人 崇偉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許明宗間分配表
異議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准交付
聲請人本院一一四年度重上字第六四二號分配表異議事件於民國一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
光碟。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
法律 上利益,得於
開庭翌日起至
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敘明理由
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由法院為
許可
與否之裁定,此觀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法庭錄
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自明。
二、
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為本院114年度重上字第642號分配表異議事件之被
上訴人,因證人鄭秋花於民國115年1月23日準備程序期日作證時,準備程序筆錄有漏載情形,為聲請更正筆錄,
乃聲請交付錄音
光碟內容。經核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又
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依法院組織法第90之4條第1項規定,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
非正當目的使用,
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郭顏毓
法 官 陳容蓉
法 官 楊雅清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