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聲再字第21號
聲 請 人 信邦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森多喜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違約金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5年1月27日本院115年度再易字第4號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及
114年1月1日生效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
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繳納,茲限
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7條
準用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認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以裁定
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紀文惠
法 官 楊珮瑛
法 官 王育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