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聲再字第25號
聲 請 人 張素玲
上列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5年2月12日本院114年度聲再字第71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1項規定,應徵
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
聲請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之日起10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即
駁回其再審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邱育佩
法 官 陳雯珊
法 官 趙雪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