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聲再字第37號
聲 請 人 郭俊良
上列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等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5年9月30日本院114年度聲再字第54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事實及理由
一、
再審之訴,應於30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前項期間,自判決確定時起算,判決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其再審之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民事訴訟法第500條第1項、第2項本文分別定有明文。前開規定依同法第507條規定,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準用之。查本院114年度聲再字第54號確定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於民國114年10月7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影本可憑(見本院卷第21頁),聲請人於114年10月22日對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見本院卷第3頁),未逾30日不變期間,先予敘明。二、聲請意旨略以:伊對相對人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內政部請求國家賠償,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105年度國更㈠字第2號判決、本院106年度上國易字第5號判決、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829號裁定駁回確定,伊先後對附表欄位A所示判決或裁定提起再審之訴或聲請再審,經本院依序以附表欄位B所示判決或裁定駁回伊再審之訴或聲請再審。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77號解釋理由書,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所指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者包含「應適用之法規未予適用」、「消極的不適用法規」等情形,原確定裁定以個別法院或法官之見解為基礎,限縮伊之再審訴訟權,顯有消極不適用憲法第16條規定、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規定而未適用、誤予適用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等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情形,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同法第五編之規定聲請再審。並聲明:⑴原確定裁定撤銷。⑵附表欄位B所示編號8至32之確定裁定均廢棄。⑶附表欄位B所示編號1至7之確定判決均廢棄。⑷本院106年度上國易字第5號判決、臺北地院105年度國更㈠字第2號判決廢棄。⑸撤銷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827次會議通過新北市政府提送之「變更三重都市計畫主要計晝(第二次通盤檢討 )」之決議(下稱系爭決議),以為回復原狀。 三、
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規定,須有同法第496條第1項或第497條所規定之再審事由。又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係指確定判決所適用之法規,顯然不合於法律規定,或與憲法法庭裁判意旨、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顯然違反,或消極的不適用法規,顯然影響判決者而言,不包括漏未斟酌證據、認定事實錯誤、理由不備或矛盾之情形在內(最高法院111年度台再字第18號判決意旨參照)。另
憲法第16條規定人民有訴訟之權,旨在確保人民得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及受公平之審判,至於訴訟救濟應循之審級制度及相關程序,立法機關自得衡量訴訟性質以法律為合理之規定。就再審程序而言,再審制度乃屬非常程序,與通常訴訟程序有別,對於確定判決應否設再審程序及其要件之決定,屬立法機關自由形成之範疇。是自憲法第16條所定訴訟權之保障,尚難導出人民享有依其意願提起再審之權利(憲法法庭112年審裁字第325號裁定意旨參照)。四、
經查,原確定裁定係以聲請人所提再審
聲請狀僅泛謂本院113年度聲再字第124號裁定顯有消極不適用憲法、大法官解釋、民事訴訟法規定
云云,未指明具體情事,
難認已合法表明再審事由,其聲請再審不合法為由,駁回其聲請(見本院卷第17頁),經
核與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同法第501條第1項第4款、第502條第1項規定相符,並無聲請人所指消極不適用憲法第16條規定,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規定而未適用、誤予適用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之情事。準此,聲請人據以主張原確定裁定有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再審事由,
洵屬無據,其再審之聲請,應予駁回。又原確定裁定既未經廢棄,聲請人請求廢棄附表欄位B所示編號8至32確定裁定、附表欄位B所示編號1至7確定判決、本院106年度上國易字第5號判決、臺北地院105年度國更㈠字第2號判決,及撤銷系爭決議,以為回復原狀,自
無庸再予審究,併為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明發
法 官 張文毓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7 日
附表:
| A.聲請人提起再審之訴或聲請再審之標的(均為本院裁判)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9年3月10日109年度國再字第2號裁定 109年4月9日109年度國再字第2號裁定 |
| | |
| | |
| | 109年10月21日109年度聲再字第154號裁定 |
| 109年10月21日109年度聲再字第154號裁定 | 109年12月31日109年度聲再字第199號裁定 |
| 109年12月31日109年度聲再字第199號裁定 | |
| | |
| | 110年11月30日110年度聲再字第180號裁定 |
| 110年11月30日110年度聲再字第180號裁定 | |
| | |
| | |
| | |
| | |
| | 111年12月30日111年度聲再字第140號裁定 |
| 111年12月30日111年度聲再字第140號裁定 | |
| | |
| | |
| | 112年12月13日112年度聲再字第110號裁定 |
| 112年12月13日112年度聲再字第110號裁定 | |
| | |
| | |
| | |
| | |
| | 113年10月30日113年度聲再字第112號裁定 |
| 113年10月30日113年度聲再字第112號裁定 | |
| | 114年9月30日114年度聲再字第54號(即原確定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