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聲再字第41號
聲 請 人 張文俐
上列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0月29日本院114年度聲再字第56號及114年度聲字第405號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1項規定,應各徵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合計3,000元,未據
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未繳即裁定
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潘進柳
法 官 林祐宸
法 官 楊惠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