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聲再字第59號
聲 請 人 簡誌重
上列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慶隆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
所有權移轉登記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5年5月14日最高法院115年度台聲字第346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
準用第499條第1項規定,專屬為裁定之原法院管轄。又
當事人對最高法院以不合法
駁回再審聲請之裁定,聲請再審,不論其主張之再審事由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何款規定,均專屬最高法院管轄,無同法第499條第2項但書規定之
適用(最高法院
108年度台抗字第1033號裁定意旨
參照)。次按訴訟之全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同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自明。
二、本件聲請人對於最高法院115年度台聲字第346
號以不合法駁回再審聲請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專屬最高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爰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沈佳宜
法 官 翁儀齡
法 官 陳 瑜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