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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15 年度訴易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主參加訴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裁定
115年度訴易字第4號
主參加原告 林良謨
上開
主參加原告因與主參加
被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朱娟兒、朱幸兒、朱煥欽間主參加訴訟事件,查
本件
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9萬9,889元,應徵
裁判
費1萬9,800元。茲限
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
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
駁回
其起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紀文惠
法 官 楊珮瑛
法 官 王育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高宥恩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