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系統更新將於9/19-9/20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15 年度重上更一字第 1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9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9號
上  訴  人  劉柏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月娥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5年8月4日本院115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9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七日內,補提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委任狀,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第三審上訴。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委任律師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構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上訴人未依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第二審法院應先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第4項,第481條準用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8月4日本院115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9號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茲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7日內向本院補提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第三審上訴。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媛媛
               法 官 蔡子琪
               法 官 周珮琦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強梅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