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重勞上字第1號
上 訴 人 高綺霞
上開上訴人因與被
上訴人鼎志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重
勞訴字第17號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93萬9,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6萬9,35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顯有未合。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10日內,逕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26萬9,358元,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慈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
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