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 請 人 艾克斯投資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創茂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聲請核定
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律師酬金由各審級法院依聲請或
依職權裁定其數額。法院裁定律師酬金,應斟酌案情之繁簡、訴訟之結果及律師之勤惰,於下列範圍內為之。但律師與
當事人約定之酬金較低者,不得超過其約定:二、民事非財產權之訴訟,不得逾新臺幣(下同)15萬元;數訴合併提起者,不得逾30萬元;非財產權與財產權之訴訟合併提起者,不得逾50萬元。法院選任律師及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支給標準第3條、第4條第1項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聲請人前向原法院聲請選派檢查人,經原法院以
113年度司字第31號裁定
選派林僅順會計師為相對人之檢查人,相對人不服提起
抗告,經原法院以
114年度抗字第151號裁定抗告
駁回,相對人不服提起再抗告,經本院以115年度非抗字第66號裁定駁回確定。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審酌聲請人之委任律師擔任代理人
期間曾提出民事再抗告
答辯狀1份、民事
陳報狀1份,並考量案情複雜程度,
爰參考
上開法院選任律師及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支給標準,核定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為4萬元。
三、據上論結,依法院選任律師及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支給標準第3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藍雅清
法 官 羅惠雯
法 官 宋家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