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裁定 八十六年度重上字第二七一號
上 訴 人 甲○○
右
當事人與中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給付
承攬報酬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查上訴
人於第一審八十五年七月四日
言詞辯論期日擴張
訴之聲明,經核其
訴訟標的金額為陸
拾壹萬捌仟玖佰壹拾捌元(新台幣,下同),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陸仟壹佰玖拾貳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七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耀 彩
法 官 陳 玉 完
法 官 王 仁 貴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九 日
書記官 鄭 兆 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