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裁定 八十七年度上字第一○七五號
上 訴 人 丙○○
兼 右
法定
代理人 戊○○
共同
送達代收人 侯傑中
律師
上 訴 人 甲○○ 住台北市○○區○○路四段二九巷四弄二三號
乙○○○
丁○○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逸華律師
侯傑中律師
複 代理人 李明
諭律師
被 上訴人 己○○
右
當事人間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
言詞辯論,並
指定於民國九十年二月七日上午十一時五分在本院第三十法庭續行
準備程序,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六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鄭 三 源
法 官 郭 松 濤
法 官 黃 豐 澤
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八 日
書記官 廖 麗 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