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裁定 八十八年度上字第三三號
上 訴 人 甲 ○ ○
乙○○○
千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謝 阿 紗
右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丙○○等間撤銷
除權判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二十
六日所為裁定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
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
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甚明。此於裁定亦
準用之,同法第二百三十九條
亦定有明文。
二、
本件命補繳
裁判費之裁定,並無顯然錯誤,聲請人聲請更正,不應准許。
三、
爰裁定如文。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一 月 八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 景 源
法 官 連 正 義
法 官 滕 允 潔
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一 月 十 日
書記官 邵 淑 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