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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88 年度上字第 3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撤銷除權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上字第三三號   上 訴 人 甲 ○ ○         乙○○○         千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 阿 紗 右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丙○○等間撤銷除權判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二十 六日所為裁定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   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甚明。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二百三十九條 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無顯然錯誤,聲請人聲請更正,不應准許。 三、裁定如文。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一    月    八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 景 源     法 官 連 正 義                    法 官 滕 允 潔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一    月    十     日                    書記官 邵 淑 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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