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家上字第一五○號
上 訴 人 乙○○
訴訟
代理人 江松鶴
律師
被
上訴人 甲○○
右
當事人間求確認
婚姻關係不成立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婚字第五九六號
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被上訴人並為訴之追加,經最高法院第__次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及
追加之訴均
駁回。
第二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追加之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事 實
甲、上訴人方面:
一、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駁回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㈢駁回被上訴人追加之訴。
二、陳述:除與原判決(及發回前本院判決)記載相同者外,補稱
略以:
㈠
㈡
三、證據:除援用原審(及發回前本院前審)提出者外,補提__為證,並
聲請訊問證人__及聲請調
卷。
乙、被上訴人方面:
一、聲明:㈠駁回上訴。㈡上訴人應再給付被上訴人新台幣███████元,
及自██████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㈢願供
擔保請准宣告
假執行。
二、陳述:除與原判決(及發回前本院判決)記載相同者外,補稱略以:
㈠
㈡
三、證據:除援用原審(及發回前本院前審)提出者外,補提__為證。
理 由
一、被上訴人起訴主張____,因本於____(
法律關係)求為命上訴人給付____之
判決。上訴人則以____等語,資為
抗辯。
二、查
三、據上論結,
本件上訴及被上訴人追加之訴均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
九條第一項、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五 日
民事第十四庭
~B1 審判長法官
~B2 法官
~B3 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