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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92 年度重上字第 56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2 年 11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返還票據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上字第五六七號   上 訴 人 永昶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群順   被上訴人  弘音多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弘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朝貴 右當事人間因返還票據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 (下同) 壹億陸仟伍佰叁拾萬陸仟玖佰捌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佰零玖萬貳仟叁佰叁拾 壹元,除已繳第二審壹佰零叁萬零柒佰陸拾元外,其餘壹佰零陸萬壹仟伍佰柒拾壹元 ,未據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十三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 正 順                      法 官 黃 嘉 烈                      法 官 魏 麗 娟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十三   日                      書記官 曾 瓊 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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