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上字第五六七號
上 訴 人 永昶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曾群順
被
上訴人 弘音多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弘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朝貴
右
當事人間因返還票據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核其
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 (下同)
壹億陸仟伍佰叁拾萬陸仟玖佰捌拾柒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貳佰零玖萬貳仟叁佰叁拾
壹元,除已繳第二審壹佰零叁萬零柒佰陸拾元外,其餘壹佰零陸萬壹仟伍佰柒拾壹元
,未據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十三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 正 順
法 官 黃 嘉 烈
法 官 魏 麗 娟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十三 日
書記官 曾 瓊 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