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裁定 97年度上字第748號
上 訴 人 愛普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宏洋
訴訟代理人 劉岱音
律師
被
上 訴人 綸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奕敏
訴訟代理人 郭登富律師
王耀安律師
謝仲禮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
命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0年7月26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
十三法庭另行言詞辯論,
兩造應於庭期前提出書狀,分就被上訴
人請求買賣價款新臺幣93萬4,880元之依據、
系爭塑膠瓦斯桶成
品除逆止閥外其餘9項零件中之何項零件具有瑕疵等具體陳述,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蕭艿菁
法 官 楊絮雲
法 官 林麗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陶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