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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97 年度上字第 74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7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上字第748號 上 訴 人 愛普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宏洋 訴訟代理人 劉岱音律師 被 上 訴人 綸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奕敏 訴訟代理人 郭登富律師       王耀安律師       謝仲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 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0年7月26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 十三法庭另行言詞辯論,兩造應於庭期前提出書狀,分就被上訴 人請求買賣價款新臺幣93萬4,880元之依據、系爭塑膠瓦斯桶成 品除逆止閥外其餘9項零件中之何項零件具有瑕疵等具體陳述,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蕭艿菁                法 官 楊絮雲                法 官 林麗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陶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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