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裁定 98年度上字第820號
上訴人即
被
上訴人 尚盈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趙英磊
被上訴人即
上 訴 人 富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翼聰
訴訟代理人 楊曉邦
律師
莊健平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00年4月6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本院99年度重上字第262號給付契約價金事件
訴訟之
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
民國100年4月6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部分終結,有最高法院103年度
台上
字第26號判決
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陳松
法 官 賴惠慈
法 官 鄭威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垂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