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裁定 98年度上字第961號
上 訴 人
即被
上訴人 申普金屬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郭燈堂
訴訟代理人 張威鴻
律師
吳志勇律師
上列 一人
複代 理人 黃慧娟律師
被 上訴人
即 上訴人 大來欣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桂英
被 上訴人 大榮工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卿震
上列 二人
訴訟代理人 黃翎芳律師
複 代理人 陳韻如律師
宋君瑩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違約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
命再開
言詞辯論,並續行
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謀焰
法 官 李瑜娟
法 官 李昆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莊昭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