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裁定 98年度重上字第132號
上 訴 人 泰甫電腦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泰山
訴訟代理人 呂理胡
律師
複代理人 張晶瑩律師
訴訟代理人 唐永洪律師
被
上訴人 代表設計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凱琳
訴訟代理人 游開雄律師
複代理人 余宗鳴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
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6月6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
院第三法庭續行
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梁玉芬
法 官 翁昭蓉
法 官 汪智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蕭進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