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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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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98 年度重上字第 13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4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上字第132號 上 訴 人 泰甫電腦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泰山 訴訟代理人 呂理胡律師 複代理人  張晶瑩律師 訴訟代理人 唐永洪律師 被上訴人  代表設計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凱琳 訴訟代理人 游開雄律師 複代理人  余宗鳴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 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6月6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 院第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梁玉芬               法 官 翁昭蓉               法 官 汪智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蕭進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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