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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98 年度重上字第 25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8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上字第254號 上 訴 人 滿鴻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守禮 訴訟代理人 王東山律師 複代理人  李美寬律師       許富雄律師 被上訴人  廣利宏營造有限公司(原名殷莊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敬唐 訴訟代理人 吳展旭律師 複代理人  吳挺絹       陳逸如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3月30日所為 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第一項關於「上訴駁回」之記載,應更正為「上訴及 追加之訴均駁回」;事實及理由欄關於「陸、據上論結,本件上 訴為無理由」應更正為「陸、據上論結,本件上訴及追加之訴均 為無理由」。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上訴人在原審起訴請求上訴人給付工程款新臺幣( 下同)845萬9,422元本息,上訴人則提起反訴請求被上訴人 給付逾期罰款1,639萬4,322元、利息損失484萬4,000元、追 加鋼筋價款244萬1,853元,修補費18萬4,038元,合計共2,3 86萬4,213元本息(見原審卷(一)第1頁、原審卷(二)第91頁 至第97頁)。經原審判決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工程款836 萬7,403元本息,駁回被上訴人其餘之訴及上訴人之反訴後 ,被上訴人就其敗訴部分未聲明不服而告確定;上訴人就其 本訴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就反訴敗訴部分僅就其中逾期 罰款1,639萬4,322元、追加鋼筋價款244萬1,853元,修補費 18萬4,038元,合計1,902萬0,213元本息部分提起上訴,並 就修補費追加請求金額29萬4,262元,即請求修補費共47萬8 ,300元,合計反訴請求金額為1,931萬4,475元(見本院卷第 28頁及第31頁背面、第220頁及第226頁背面)。本院雖就上 訴人上開追加請求修補費29萬4,262元本息部分,有於理由 中敘明不應准許,惟於判決主文及理由中漏未表示,有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之顯然錯誤情形,自應予更正(最 高法院41年台抗字第66號判例要旨參考)。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李錦美 法 官 陳博享 法 官 黃雯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秦慧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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