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裁定 98年度重上字第643號
上 訴 人 遠雄自貿港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蘇弘志
律師
陳友炘律師
被
上訴 人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桃園國際航空站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洪堯欽律師
複 代理 人 劉健右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
擔保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
8月31日台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3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乙○○為被上訴人原法定代理人蕭登科之
承受訴訟人,
續行程序。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喪失
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
代理權消滅者
,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
訴訟以前
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70條定有明文。 又訴訟
程序於判決送達後、提起上訴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依
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規定,當事人承受訴訟之聲明,既
應由為
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則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前,發
生當然停止之原因,承受訴訟之聲明,尤應由為裁判之原法
院裁定之(最高法院76年度第10次
民事庭會議決議
參照)。
二、查本件被上訴人原以主任蕭登科為其法定代理人,
嗣於本院
裁判前之99年7月16日變更主任為乙○○,有交通部派令
可
稽,自應由乙○○為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承受及續行本件
程序。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宗權
法 官 林曉芳
法 官 鄭純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劉麗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