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裁定 98年度重上更㈠字第104號
上 訴 人 中泰賓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命群
訴訟代理人 劉宗欣
律師
盧柏岑律師
鍾薰嫺律師
莊秀銘律師
甘義平律師
上 訴 人 長興利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榮
訴訟代理人 蔡順雄律師
複代理人 陳怡妃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寶輝律師
商桓朧律師
被上訴人 林命嘉
陳佳玲
陳建榮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寶輝律師
商桓朧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因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
應命再開
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耀彩
法 官 林金吾
法 官 盧彥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鄭兆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