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裁定 99年度上字第1338號
上 訴 人 廣儷有限公司
之2
法定
代理人 鍾明憲
訴訟代理人 林佳穎
律師
被
上訴 人 蕙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惠
訴訟代理人 蕭慶鈴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因給付貨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
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0年11月17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十三
法庭續行
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劍男
法 官 翁昭蓉
法 官 陳靜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應瑞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