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裁定 99年度上字第1346號
上 訴 人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
代理人 陳貴明
訴 訟代理 人 楊肅欣
律師
被
上 訴 人 鎧迪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葉德順
共 同
訴 訟代理 人 李承訓律師
陽文瑜律師
複 代理 人 許姿萍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8月12日所為
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
正本法院欄中關於「法官鄭純惠」之記載,應更正
為「法官林曉芳」。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
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為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所明定,而
上開規定於裁定亦
準用之
(民事訴訟法第239條規定
參照)。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宗權
法 官 林曉芳
法 官 周玫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業經上訴人合法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3項、第239
條規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