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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99 年度上字第 134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11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上字第1346號 上  訴  人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 代理人 陳貴明 訴 訟代理 人 楊肅欣律師 被 上 訴 人 鎧迪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葉德順 共    同 訴 訟代理 人 李承訓律師        陽文瑜律師 複 代理 人 許姿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8月12日所為 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法院欄中關於「法官鄭純惠」之記載,應更正 為「法官林曉芳」。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為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所明定,而上開規定於裁定亦準用之 (民事訴訟法第239條規定參照)。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宗權 法 官 林曉芳 法 官 周玫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業經上訴人合法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3項、第239 條規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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