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裁定 99年度上字第522號
上 訴 人 堤香坊
法定
代理人 楊炎煌
上列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丹堤咖啡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張俊仁間
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對於民國101年5月15日本院99年度上字第
522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
律師為
訴訟代理人。但
上訴人或其
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
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
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
適當
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第1項但書及第2項情形,應於提
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上訴人未依第1項、第2項規定委任訴訟
代理人,或雖依第2項委任,法院認為不適當者,第二審法院應
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亦未依第466條之2為
聲請者,第二審
法院應以
上訴不合法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定
有明文。
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01年6月8日對本院99年度上字第522
號判決提起上訴,未依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
關係人
為訴訟代理人之
委任狀,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7日內補
正,上訴人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藍文祥
法 官 楊絮雲
法 官 張競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柳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