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裁定 99年度上字第564號
上 訴 人 伯明法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周玟盈
訴訟代理人 蔡坤旺
律師
複 代理人 黃慈姣律師
被
上 訴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訴訟代理人 黃宏文
被上 訴 人 劉富發
上列
當事人間事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因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
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1年9月18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8法庭續
行言詞辯論。上訴人應就附件一、所示之事項於7日內具狀表示
意見,並自行將
繕本送達被上訴人;被上訴人應於收受上訴人書
狀後,於7日內就該書狀內容及附件二、所示事項具狀表示意見
,並自行將繕本送達上訴人,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烱燉
法 官 周美雲
法 官 劉坤典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育妃
附件:
一、上訴人應就下列事項表示意見:
㈠被上訴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是否更正為台新國際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新銀行)?
㈡上訴人是否仍主張下列契約不成立、無效之情事?如有,則
依何規定請求返還所交付投資款?
⒈上訴人於原審主張因錯誤而為意思表示、受詐欺而為之意
思表示,依
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台新銀行返還所交付之
金錢,於本院審理中表明不再主張民法第179條規定為請
求。如再主張
上開撤銷意思表示,得再主張之依據為何?
⒉上訴人於原審曾主張
系爭契約因系爭債券不得於我國境內
出售或提供而自始不成立,仍否繼續主張?如是,則依何
規定請求返還所交付投資款?
⒊上訴人曾於99年7月27日上訴理由狀第12頁主張依信託法
第18條、第23條規定撤銷信託契約,請求
回復原狀,是否
仍繼續主張?如是,則依何規定請求返還所交付投資款?
⒋上訴人曾於本院100年9月5日
準備程序稱
兩造就契約標的
意思表示不一致,契約不成立,是否仍為主張?如是,則
依何規定請求返還所交付投資款?
㈢請具體表明所主張先位之訴及備位之
訴訟標的為何?並就下
列事項陳述意見?
⒈上訴人101年8月3日所提言詞辯論意旨狀㈡:
⑴就變更後先位之訴似增加主張民法第213條第3項規定為請
求?另所列民法第226條及第256條規定,是否為民法第22
7條規定
適用
解除契約之依據,
而非獨立
請求權?或者為
獨立請求權?再該狀就先位之訴損害賠償部分,似未依民
法第227條規定為請求,是否不再依該條規定請求損害賠
償或僅係漏列?又上訴人於原審主張台新銀行應依民法第
245條之1規定負
損害賠償責任,於本院99年6月24日準備
程序
期日曾表明不再依該規定為主張,
嗣又依該規定再為
主張,其得再為主張之理由?
⑵就變更後備位之訴,增加
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第2項、第3
項規定為請求部分,上訴人曾表示不依
消費者保護法為請
求,現又主張,其得再為主張之理由?
㈣台新銀行於101年4月25日匯入美金14,659.90元,主張折合
新臺幣之金額為何?
㈤上訴人於100年11月18日提出之民事辯論意旨狀,有無送達被
上訴人劉富發?送達之日期為何?
㈥台新銀行於101年8月7日言詞辯論期日稱系爭債券最後可取回
投資金額之27%,就此有無意見?
二、被上訴人對於下列事項表示意見:
㈠對於上訴人所為訴之變更追加,請具體表明何者同意?何者
不同意?不同意之理由為何?並就上開上訴人應表示意見之
㈡、㈢部分表示意見。
㈡台新銀行及劉富發分別於何時收受上訴人100年11月18日民
事辯論意旨狀?
㈢台新銀行於101年4月25日匯入美金14,659.90元,折合新臺
幣之金額為何?
㈣台新銀行於101年8月7日言詞辯論期日稱系爭債券最後可取
回投資金額之27%,有無證據資枓可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