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裁定 99年度上字第583號
上 訴 人 合味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余幸娟
訴訟代理人 洪榮彬
律師
吳尚昆律師
李怡卿律師
複 代理人 陳麗玲律師
被
上訴人 東鋐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林富森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良財律師
複 代理人 游香瑩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因
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
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0年9月28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第9法庭
續行
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呂太郎
法 官 劉坤典
法 官 徐福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秦仲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