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裁定 99年度上字第870號
上 訴 人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康柏德
訴訟代理人 陳世英
律師
複代理人 林矜婷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柏男律師
被
上訴人 嘉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峻溢
訴訟代理人 劉立鳳律師
複代理人 劉樹志律師
上列
當事人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9月27日所為之
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N
原判決主文欄第一項關於「新臺幣柒拾玖萬參仟陸佰玖拾柒元」
之記載,應更正為「新臺幣柒拾玖萬參仟玖佰陸拾柒元」;事實
及理由欄第三項倒數第四行關於「就
上開不應准許之72萬4,957
元本息部分」,應更正為「就上開不應准許之72萬4,687元本息
部分」,及同項倒數第三行關於計算式中「-本院判准金額79萬
3,697元=72萬4,957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本院判准金額79
萬3,967元=72萬4,687元」。
理 由 N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
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謝碧莉
法 官 呂淑玲
法 官 傅中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翠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