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裁定 99年度上易字第917號
上 訴 人 陽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鄭森源
訴訟代理人 張立中
律師
被
上訴人 陽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李鴻鉅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育祺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因排除侵害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
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1年2月2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九法
庭續行
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李媛媛
法 官 吳麗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吳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