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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99 年度勞上字第 9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11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勞上字第97號 上 訴 人 鴻峻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春華 上列上訴人因與莊惠傑等間給付薪資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10月23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當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應於第二審判決正本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0條定有明文。本 件第二審判決正本,係於民國101年10月29日送達於上訴人之 訴訟代理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考,其上訴期間至101 年 11月18日即已屆滿,乃上訴人之第三審上訴書狀遲至101年11 月20日始行到院,已逾上開不變期間,其上訴並非合法,應予 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 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熙嫣 法 官 朱耀平 法 官 邱璿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姚麗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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