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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99 年度建上字第 14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10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上字第141號 上 訴 人 三澤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純男 訴訟代理人 陳恂如律師 複代理人  陳淑玲 被上訴人  國立台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法定代理人 陳明豐 訴訟代理人 許懷儷律師       鄭渼蓁律師       蘇宏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 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0 年11月23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 第6 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金村                法 官 王麗莉                法 官 陳秀貞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葉國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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