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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99 年度重上字第 1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8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上字第16號 上 訴 人 萬銀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富境 訴訟代理人 蕭萬龍律師       張百欣律師 被 上訴人 松懋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陸泰陽 訴訟代理人 蔡文斌律師 複 代理人 鄭植元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建強律師       王盛鐸律師       張右人律師       蔡昆忠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仍待上訴 人提供其交付被上訴人第二次買賣契約標的物之詳細時程,並經 兩造法定代理人親自到庭作證始臻明瞭,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 指定於民國100年 8月29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九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李媛媛               法 官 吳麗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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