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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99 年度重上字第 35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7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上字第358號 上 訴 人 詠揚傳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丘建新 送達代收人 何映菁 上列上訴人因與臺灣飛利浦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 對於本院100年6月15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十日內,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 為訴訟代理人,並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伍拾壹萬玖仟陸佰元。 理 由 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 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 、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 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第一項但書及第二項 情形,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上訴人未依第一項、第 二項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或雖依第二項委任,法院認為不適 當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亦未依第四百 六十六條之二為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 之。」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定有明文。 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00年7月20日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未依法 繳納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519,600元,亦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規定,委任律師或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 項前段、第466條之1 第1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10日內補正,逾期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謀焰 法 官 李瑜娟 法 官 李昆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莊昭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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