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裁定 99年度重上字第42號
上 訴 人 康丞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周慶康
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
律師
複代理人 林育生律師
被
上訴人 康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康寧
被上訴人 陳敏華
訴訟代理人 張智超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因
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
開
言詞辯論,並續行
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呂太郎
法 官 詹文馨
法 官 徐福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周月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