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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99 年度重上字第 56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12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遷讓房屋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上字第561號 聲 請 人 蔡依蓉       蔡依潔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黃淑婉 聲 請 人 蔡傳吉       蔡正雄       蔡寄草       蔡讚清       蔡江彬       蔡瑋庭       蔡慶餘       蔡永煬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鄭權律師 相 對 人 凡爾賽宮傢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銘章 訴訟代理人 邱天一律師 參 加 人 鄭水枝 訴訟代理人 陳佩貞律師       嵇珮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上訴人祭祀公業蔡初與相對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 聲請承當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聲請人蔡依蓉、蔡依潔、蔡傳吉、蔡正雄、蔡寄草、蔡 讚清、蔡江彬、蔡瑋庭、蔡慶餘、蔡永煬為上訴人祭祀公業蔡初 之承當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 訴訟無影響。但第三人如經兩造同意,得聲請代當事人承當 訴訟。前項但書情形,僅他造不同意者,移轉之當事人或第 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許第三人承當訴訟,民事訴訟法第25 4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祭祀公業蔡初係坐落桃園縣○○鄉○○段○○○○號 (重測前為坪頂大湖段546-6地號,下稱系爭土地)之所有 權人,上訴人於本件審理期間,依祭祀公業條例第50條第1 項第3款規定,將系爭土地於民國100年5月24日,以共有型 態變更為由,依派下員房份比例移轉登記予聲請人等10人分 別共有等情,此有桃園縣桃園地政事務所100年11月28日桃 地登字第10000008881號函附系爭土地謄本、異動索引及 100年5月20日桃資登字第222660號登記案等影本在卷可參( 見本院2卷第29頁至第58頁),聲請人具狀聲請承當訴訟, 並已獲上訴人同意(見本院1卷第333頁至第334頁)。雖被 上訴人以延宕訴訟為由不予同意,本件訴訟標的即系爭土 地所有權,聲請人既依祭祀公業條例登記為系爭土地之所有 權人,除權利主體異動外,仍援引先前上訴人所有訴訟資料 續行訴訟,直接受訴訟結果之拘束,並無延宕訴訟之情,相 對人反對承當訴訟,自無可採。是聲請人聲請承當上訴人祭 祀公業蔡初訴訟,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裁定如 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王聖惠 法 官 呂淑玲 法 官 傅中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明祖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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