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裁定 99年度重上字第561號
聲 請 人 蔡依蓉
蔡依潔
共 同
法定
代理人 黃淑婉
聲 請 人 蔡傳吉
蔡正雄
蔡寄草
蔡讚清
蔡江彬
蔡瑋庭
蔡慶餘
蔡永煬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鄭權
律師
相 對 人 凡爾賽宮傢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銘章
訴訟代理人 邱天一律師
參 加 人 鄭水枝
訴訟代理人 陳佩貞律師
嵇珮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
上訴人祭祀公業蔡初與相對人間
遷讓房屋等事件,
聲請承當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聲請人蔡依蓉、蔡依潔、蔡傳吉、蔡正雄、蔡寄草、蔡
讚清、蔡江彬、蔡瑋庭、蔡慶餘、蔡永煬為
上訴人祭祀公業蔡初
之承當訴訟人,
續行訴訟。
理 由
一、
按訴訟繫屬中為
訴訟標的之
法律關係,雖移轉於
第三人,於
訴訟無影響。但第三人如經
兩造同意,得聲請代
當事人承當
訴訟。前項但書情形,僅
他造不同意者,移轉之當事人或第
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許第三人承當訴訟,民事訴訟法第25
4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祭祀公業蔡初係坐落桃園縣○○鄉○○段○○○○號
(重測前為坪頂大湖段546-6地號,下稱
系爭土地)之
所有
權人,上訴人於本件審理
期間,依祭祀公業條例第50條第1
項第3款規定,將系爭土地於民國100年5月24日,以共有型
態變更為由,依
派下員房份比例移轉登記予聲請人等10人
分
別共有等情,此有桃園縣桃園地政事務所100年11月28日桃
地登字第10000008881號函
暨附系爭土地謄本、異動索引及
100年5月20日桃資登字第222660號登記案等影本在卷
可參(
見本院2卷第29頁至第58頁),聲請人具狀聲請承當訴訟,
並已獲上訴人同意(見本院1卷第333頁至第334頁)。雖被
上訴人以延宕訴訟為由不予同意,
惟本件訴訟標的即系爭土
地所有權,聲請人既依祭祀公業條例登記為系爭土地之所有
權人,除權利主體異動外,仍援引先前上訴人所有訴訟資料
續行訴訟,直接受訴訟結果之
拘束,並無延宕訴訟之情,相
對人反對承當訴訟,自無可採。是聲請人聲請承當上訴人祭
祀公業蔡初訴訟,經核
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裁定如
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王聖惠
法 官 呂淑玲
法 官 傅中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明祖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