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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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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99 年度重上字第 56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9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上字第566號 上 訴 人 得斯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仙嵐 訴訟代理人 蔡茂松律師       林新傑律師 被上訴人  上海倍寧汽車零部件有限公司            號 法定代理人 曹亞妹 訴訟代理人 余淑杏律師 複代理人  蔡宜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 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00年10月18日下午14時50分在本 院第八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蘭                法 官 吳燁山                法 官 林曉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鄭淑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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