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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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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99 年度重上字第 61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8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租金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上字第619號 上 訴 人 新亞山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慶安 訴訟代理人 徐嶸文律師 被 上訴 人 五大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正宗 訴訟代理人 陳建勳律師       張弘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租金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 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0年9月21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11 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恩山                法 官 郭松濤                法 官 陳雅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潘大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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