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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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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99 年度重上字第 61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3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租金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上字第619號 上 訴 人 新亞山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慶安 訴訟代理人 徐嶸文律師 被 上訴 人 五大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正宗 訴訟代理人 陳文通       黃世杰       陳建勳律師       張弘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等事件, 本院於民國100年12月27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00年12月29日所為之判決原本、正本主文欄漏列「 其餘上訴駁回」特予更正。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瑞蘭 法 官 郭松濤 法 官 陳雅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潘大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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