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裁定 99年度重上字第718號
上 訴 人 達威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政隆
訴訟代理人 黃冠豪
律師
黃韻如律師
被
上訴人 弘拓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志平
訴訟代理人 吳麒律師
複代理人 許永昌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因給付貨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
開
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王聖惠
法 官 傅中樂
法 官 謝碧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翠齡